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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僅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理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未能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它提供防御。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