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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接社區轉來線索,對高新區某室進行檢查,發現房東將房子租住給了傳銷人員,于是對房東張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1987元、罰款5000元。
張某卻認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子被別人轉租給了傳銷人員,不應該被罰。于是,張某將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本案第一承租人是黃某,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不能將房屋用于傳銷活動。黃某為賺取差價,在未告知張某情況下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用于傳銷。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將房屋出租后,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監督義務,也未到相關部門對租賃的房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導致上述房屋成為傳銷分子從事傳銷的場所,應依照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張某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為傳銷行為提供場所的事實,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據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勝一場行政訴訟有多難?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官方宣稱《2018年區政府行政應訴案勝訴率達98.5%》,這是什么概念?廣州市番禺區“民告官”中原告勝訴率僅有1.5%,一百個案件中僅有不到兩個案件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
雖說近幾年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了不少,但如此低的勝訴率顯然不符合實際。行政機關執法水平如此之高,又怎么會出現《公益訴訟案件100%勝訴率!》???
按照正常的“民告官”原告勝訴率,本案張某敗訴在所難免。筆者未辦理過行政案件,參照證據標準更嚴格的刑事案件反推,刑事案件都需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行政案件竟不需要考慮主觀狀態?
1.《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提供……條件”很明顯的明確了要求場所提供者要有主觀故意,再加上“停止違法行為”中“違法行為”這一表述,“舉重以明輕”,犯罪需要主觀故意,違法當然需要具有主觀故意。
否則法條可以如此規定“對傳銷行為經營場所、培訓場所等所有權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另外,按照規定工商行政部門應對經營場所所有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本案卻僅罰款5000元,顯然工商管理部門心理也沒底。
2.上述第一點明確了房東對向傳銷組織提供場所應有主觀故意,本案存在轉租行為,第一承租人未告知房東其已將房屋轉租,張某就不可能存在將房屋提供給傳銷組織的主觀故意。房東僅能盡到對第一承租人的合理審查義務,在轉租車違法轉租情況下,張某很難做到對第二承租人身份的合理審查。
3.法院認為張某“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監督義務”,正如張某所說“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即獲得了房屋的使用權,在房屋內的隱私權也同樣受法律保護。
從法律上講,我在房屋出租后,就沒有再隨便進出房屋的權利了。
小區的物業以及專門負責查處傳銷行為的市場監督機關也是在別人舉報的情況下才知道其有傳銷活動的,業主又怎么可能天天去調查了解承租人會不會有違法行為?”法院不能強制要求房東像居委會大媽一樣時刻關注承租人生活工作情況。
4.法院認為張某“未到相關部門對租賃的房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這是另一層法律關系,工商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項對張某施以處罰,而不能因其提供了場所就予以處罰。這是違背法律邏輯的。
【原創】法律案例解讀的藍衣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