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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被害人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不能直接提起申訴或者抗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上訴的。如果是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上訴,對刑事部分不服的不可以上訴,只能找檢察院要求檢察院抗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具體如下:如果刑事判決還沒生效。
第一種是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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