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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一)雙方自行協商(即勞動協商)
1、雙方應明確談判意向,明確談判事項;
2、雙方應相互通報參加談判的成員名單;
3、雙方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
4、雙方開會協商并提出各自的意見;
5、就面臨的焦點問題進行協商并提出解決方案;
6、雙方協商一致意見的,按協商結果執行;
7、如果談判破裂,可以邀請第三方介入幫助并繼續談判尋找解決方案。
(二)進行勞動仲裁
從現行法律和現有司法基礎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佳途徑。此步驟必須在民事訴訟之前采取。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處理,因此有法律依據和相關程序,例如《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在相關法律規范中都有明確規定,因此這些程序不再詳細描述。
(三)開展民事訴訟
從《勞動法》可以看出,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且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滿意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由此可見,如果案件發生勞動爭議,并作出勞動仲裁裁決,一般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仲裁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可以作為原告提出合法主張;如果雙方同時提起訴訟,則先起訴的一方為原告。
《民事訴訟法》對于上訴有以下規定。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送達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并作出判決時,必須自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上訴與大多數民事糾紛案件相同。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認為法律判決、判決不當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時,不得中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請求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再審。如果兩年期限屆滿,當事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上訴。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對審理上訴案件的期限沒有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