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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矛盾與父親簽訂協議斷絕父子關系后,子女是否還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法院認定解除父子協議無效,子女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案例回顧
簽署不撫養協議后,母親后悔起訴
1993年4月,原告徐某與丈夫、二兒子于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見證下,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書。協議簽訂當天,于某收拾好行李,帶著新婚妻子離開了父母。從此以后,他再也沒有履行過作為人子的義務。
2020年初,徐某的丈夫身體出現問題,做了兩次大手術,多次住院。期間,其余四兄弟前去邀請于,希望他能去看望父親,緩和父子關系。然而,余以協議為由拒絕探望父親。
2020年12月,徐某照顧丈夫后,向開化法院向于某提起訴訟,要求其每年支付3000元贍養費,并承擔五分之一的醫療費用。
爭議焦點
協議都簽了,財產還沒有分配,為什么還要支持他呢?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聯系于某,希望促成調解,緩和雙方關系。但于某態度極其堅決,辯稱自己已經簽署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同意不繼承父母的遺產,也不承擔父母的任何生活費用。費用由剩下的四兄弟承擔,因此他們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贍養父母是一項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協議免除
開化法院審理后認為,敬老、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無法工作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贍養義務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也不會因父母有較好經濟能力、子女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子女提供贍養而免除。
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贍養父母義務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作為孩子,他們仍然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于某被責令每年向母親支付3000元贍養費,并承擔五分之一的醫療費用。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的陳述
天然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手段終止,更不能通過報紙、協議等方式終止。如果養父母與其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通過協議終止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提起訴訟。然而,收養的孩子是由養父母撫養的。即使收養關系終止,收養子女仍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贍養、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照顧者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贍養、生活照顧和精神安慰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的子女。撫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撫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照顧者應當使患病老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