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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備當事人資格。那么如果被告死亡,法院該如何處理呢?
——訴訟前駁回起訴
相關案例
(2023)京03閩中7718號
原告何某與被告吳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何某向北京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返還何某200萬元貸款本金并予以清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實際付款為止。逾期利息直至結清。
經法庭審理,吳某于2022年1月8日死亡,何某起訴書簽署日期為2022年1月10日,一審法院收到何某起訴書之日為2022年1月19日。仍以他為被告提起訴訟。主體錯誤,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故駁回訴訟。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自出生起至死亡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
律師聲明
民事訴訟主體必須具備訴訟能力,而當事人的存在是具備訴訟能力的前提。如果被告死亡,他或她也將喪失民事訴訟能力,不再有資格成為被告。因此,如果被告人在起訴前已經死亡,則不符合法律條件,應當駁回案件。
訴訟——中止或終止訴訟
相關案例
(2022)京02閩中8802號
上訴人郭1因與被上訴人郭2發生贍養費糾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8月5日立案。2022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一審判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郭2于2022年8月26日死亡。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該案是一起贍養費糾紛,當事人之一郭二在二審期間死亡,屬于依法應當終止訴訟的情況。遂判決終止本案訴訟。
法律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法定代表人尚未確定的;當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另一案尚未審結;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終止:原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無繼承權,無人承擔義務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請求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
《民訴解釋》第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聲明
涉及財產糾紛的案件,被告死亡,需要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后,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繼承人提起訴訟發生效力。被告死亡后無繼承權,但有相應義務繼承人的,原訴訟可以繼續進行;如果被告死亡,沒有繼承權,也沒有相應的義務繼承人,原告的訴訟請求就無法得到滿足,訴訟也就失去了意義。在此情況下,法院應裁定終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