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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勞資糾紛時,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能調解就調解。調解無法解決的,申請有關部門介入。有時,因為人們在外地,所以必須進行異地處理。那么其他地方處理勞動爭議的流程是怎樣的呢?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是怎樣的?什么情況下勞動爭議法律不予受理?江蘇指南針律師事務所劉宇律師分析。
1、異地勞動爭議處理流程
1、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復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及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工商注冊信息(北京不需要注冊信息)!
2、提交材料后,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后給予雙方舉證期限和對方答辯期限;然后將舉行法庭聽證會,然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勞動仲裁案件將在60天內結束;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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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請求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談判和解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當然,通過談判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選擇調解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方可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無需經過調解。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雙方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目前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此類爭議外,其他爭議均須強制仲裁程序。也就是說,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并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會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先向人民法院走仲裁程序。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庭審理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由民事法庭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實行兩審制度。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劉宇律師補充道:
3、什么情況下勞動爭議法律不予受理?
1、違反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是必要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縣、市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出受訴法院管轄范圍的,受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堅持提起訴訟,另一方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將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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