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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盜竊案件中的客觀證據一般不是直接證據,否則可以直接定罪或定案。但在實踐中,客觀證據在強化被害人陳述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方面的作用仍然十分突出。
上海刑事律師告訴你相關情況是什么。
上述100起案件中,有42起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盜竊,但根據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或痕跡,通過比對,在具有唯一性的前提下認定了被告人的盜竊行為。
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數額是根據受害人的陳述確定的。
例如,在王某盜竊案中,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前往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盜竊,共盜竊人民幣4.6萬余元及銀元、金耳環等物。被告辯稱,在第三部分的事實中,他只偷了2600多元現金。
沒有金耳環和3萬元現金。
法院最終得出結論:“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在洛社鎮雙廟村北莊1號被盜的2600余元現金在一樓臥室內,其指紋被公安機關在二樓房間門上發現。受害人報案稱二樓房間內三處被盜人民幣3萬元,房間被翻得亂七八糟。
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被害人多份穩定陳述及證人證言證實。
被告王某某明顯在撒謊。他害怕在訴訟中被判得更多,這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他的辯解沒有被接受。“本案中,由于被告人聲稱盜竊是在一樓實施的,受害人聲稱被盜的3萬元在二樓,被告人的指紋是在二樓提取的。
被告人的行為得到了充分認可。
可以看出,指紋鑒定不僅證實了被告人去二樓盜竊,而且加強了法官的內心確認,犯罪數額也是根據被害人的陳述確定的。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陳述的盜竊數額是根據相關文件證據確定的。
加強間接經驗證據在查明事實中的作用。對于部分否定的簡單案件,法官必須結合邏輯和經驗做出判斷。目前,在新證據法定主義興起的背景下,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基本采用“疑罪從無”的機械查證方法。
一方面,這肯定是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沒有取得全面、完整證據的原因,也是法官在面對自我保護決定的申訴或上訴風險時在內心確認的原因。
但同時也應看到,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案例,客觀上是由于法官忽視了案件中大量間接證據的存在,未能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在案件中證明直接證據的作用。通過整理100個精選案例的證據,
發現了廣泛的間接證據。
美國法醫學家麥考密克說,從刑事案件的證據體系來看,“在證據體系中,直接證據只是冰山一角,間接證據構成了冰山的大部分。必須加強和完善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
在一起盜竊案件中,受害人聲稱自己偷了3萬元。通常情況下,偵查機關應查明這3萬元的來源。在上述王盜竊案中,偵查機關在資金來源方面以間接證據予以證實:“證人馮的證言證明,
北村的戶主洛社雙廟姓劉。2007年,他從失去土地的農民那里獲得了8000多元的補償。他每個月還能收到670元的社會保障金。平時,夫妻倆靠賣菜賺錢。
2009年丈夫去世后,她獨自生活,沒有和兒子兒媳住在一起。她仍然通過種植和銷售蔬菜賺錢。到了年底,村里給了她一些補償。她通常很節儉,不需要很多錢。因為她又老又不識字,所以她不會把錢存入銀行。
如果直接證據無法證明,法官只能在案件中使用間接證據來彌補未證明事實的缺失環節。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事實使用間接證據需要具備五個要件,但這五個要件只是原則性意見,如何使用應結合案情具體分析。作者認為,
首先,要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對直接證據的補充作用。一些直接證據包含的信息太少,或者在使用證據進行推理時存在一些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