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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什么意思?
滯納金是指對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或在還款期限內未償還貸款的,按照欠款天數收取一定比例的滯納金。這是稅務機關或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實施經濟制裁的措施。
《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多繳的稅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要求,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后,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按照國庫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退還。”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掌握稅法關于滯納金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執行法律,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滯納金的稅費范圍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限額,自逾期納稅之日起計算。從開始,按日加收滯納金0.05%的滯納金。”可見,附加滯納金《征管法》的范圍僅指稅費,未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保障基金、稅務機關依法代收代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費用,不得征收滯納金。
2014年,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為5元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金額-截至到期還款日已繳金額)0.05%
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還可以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納稅的,自逾期納稅之日起按日繳納稅款。將收取滯納金的0.05%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由于滯納金的概念屬于行政法規的范圍,因此在民商事司法文書中承擔民事責任時不宜采用滯納金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