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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職員因緊張不負義務,造成患者殞命或許緊張侵害患者健康的行為。那么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職員因為緊張不負義務,造成救治人殞命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合法來源由拒絕對危殆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同意私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緊張違背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應用未經同意應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緊張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余緊張不負責任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二、一是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范圍內,對于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于其嚴重疏于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于責任事故的范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是造成嚴重后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里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劃定的緊張侵害就治人身材康健,是指造成就治人緊張殘疾、輕傷、沾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許其余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如果您還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問題,請咨詢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我們將會為您解決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