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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問答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次犯罪,是否構成累犯?法律分析: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累犯。以“一般累犯”為例,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均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犯罪前后均為故意犯罪;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又犯新罪的;上次犯罪時已年滿18歲。緩刑考驗期、假釋緩刑期、暫予監外執行,都是刑罰執行完畢,并不是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間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次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送入監獄執行剩余刑期,人民法院對其數罪并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后五年內,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的量刑或者赦免時,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但其過失。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罪犯,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六十六條對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隨時犯有上述罪行的,依法處理作為累犯。《刑法》第六十九條宣判前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執行的刑罰應當低于總刑期,且高于數罪中最高刑罰。執行刑罰酌情確定,但管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總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長不得超過25年。《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的犯罪和前罪尚未執行的刑罰判決其后犯罪的處罰,依照本規定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處刑罰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重新判決。是針對新實施的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對前罪和后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止令的,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懲罰。《刑法》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審判期間又犯新罪的,撤銷假釋,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數罪。假釋考驗期間,宣判前發現被假釋的罪犯還有其他尚未定罪的犯罪行為的,撤銷假釋,并依照本法的規定數罪并罰。本法第七十條。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送監: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暫緩刑有關規定的。符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尚未屆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