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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崇偉律師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特許權使用費予以賠償。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該條規定,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著作權人可以根據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要求侵權人賠償。那么,權利人實際遭受的損失如何計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造成的復制品發行量的減少或者侵權復制品的銷量與每件商品所獲得的利潤的乘積計算。權利人發行復制品的單位。減少發行數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的市場銷量確定。
也就是說,權利人因著作權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侵權復制品的市場銷量權利人單位發行該復制品的利潤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