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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勞動法》實施前,部分國有企業勞動人事管理不規范,導致部分職工人事檔案、身份證年齡不一致。現在有些人面臨退休,但由于備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一致,社保部門不會以身份證年齡小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辦理退休手續年齡。
社保局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經核實符合條件的職工,應當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為依據。個人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與檔案不一致時,以個人檔案最先記錄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居民身份證和員工檔案管理,嚴禁隨意更改員工出生時間、偽造檔案。
因此,如果檔案不存在捏造、虛假的情況,社保部門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處理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退休、繳納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