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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時給彩禮是我國的傳統習俗。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方給女方彩禮后,女方后悔結婚或者婚后不再同居,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么彩禮在法律上屬于誰呢?相關案例:
鐘某與余某于2014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并談及結婚。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望姑娘”、“望主人”等儀式。雙方互相給了對方不少親友紅包。紅包的金額和數量無法確定。
于某回鄉時,按照農村習俗,父母還贈送了床上用品、家用電器等嫁妝。鐘某于2014年11月1日向于某支付了全款彩禮6.8萬元。月,日,原告鐘某與被告余某到興國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自結婚至2019年3月,雙方雖在廣東中山同一所學校任教,但缺乏溝通和了解,被告于某始終拒絕與原告鐘某發生夫妻關系。原告鐘某與被告余某已同意離婚,但返還彩禮事宜協商未果。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鐘某與被告余某經人介紹相識并談婚,并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按照農村習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禮。本案的兩個焦點是被告是否應退還原告的彩禮以及應退還多少彩禮。
1、根據第《******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條的規定,原告鐘某與被告余某雖已登記結婚,但自登記結婚之日起已有四年沒有發生夫妻關系。雖然以夫妻名義在同一所學校任教、生活,但兩人從未結婚,且自2015年下半年以來雙方產生嚴重分歧,同意離婚,但就返還事宜進行協商彩禮的發放一直不成功,并且拖延了很長時間。因此,原告要求按照海關規定退還所支付的彩禮。該主張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被告應返還的彩禮金額,原告請求被告全額返還已支付的彩禮元。但根據現有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彩禮全價元。原告并未主張紅包是按照農村習俗支付給被告的,無法核實。本院不會承認。被告回國后,被告父母將床上用品、家電等嫁妝送走,現供原告家中使用。這部分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從彩禮中扣除。
原告鐘某與被告于某雖然從未發生過關系,或者實際上是夫妻,但兩人從登記結婚到離婚已經四年多了,且在同一所學校任教、生活。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原告鐘某、被告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判決被告于某返還原告鐘某、歐某支付的彩禮1萬元。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