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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司法部門聯合推出刑事辯護律師全覆蓋政策。即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人民法院就會通知轄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我個人認為,政策的出臺無疑是為了窮人的福祉,為那些確實需要律師為自己辯護卻又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法律幫助。然而,在不聘請律師的情況下提供援助有很多缺點。
首先,這只是一種形式。對于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來說,案件大多簡單明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他們認罪并接受處罰。由于我國刑事制度重視證據,不輕易相信口供,所以此類案件大多已立案偵查,公訴機關也嚴格審查。他們不會在出現不公正、虛假或者錯判的案件時,協助律師進行辯護就成為一種形式。庭審中,公訴人的意見大多是被告人投案自首、認罪認罰、退回賠償金、達成諒解,依法應當判處緩刑或從寬處罰。律師還能辯什么?多數是除公訴意見外,被告人在本案犯罪前無前科或不良記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意見從寬處理。沒有這樣的援助。
其次,他們不被相信。也有一些被告沒有聘請律師。他們不僅是第二次、第三次進宮,而且很多都是退伍軍人。他們認為自己熟悉法律程序。這些人在律師會議上滿嘴都是法律術語,沒有一定的辦案技巧。他們可能無法承受一些棘手的詢問。協助律師們辛苦了,在開會前紅著眼睛翻閱了幾十份卷宗。他們在耍花招,向律師隱瞞事情。他們不說實話。如果他們問得很深,他們會立即對你說:你協助律師不賺錢。這些錢只是給檢察院、法院跑腿勸我認罪。我有沒有你并不重要。當著律師的面去使用這種協助有什么意義呢?
第三,固步自封。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法律義務,所有律師都明白。對于如此嚴重的事情,律師必須是執業三年以上、經驗豐富的律師,這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求協助律師事事親力親為,而不能帶助理或見習律師,那就不合理了。資深律師聘請的助理大多是他們剛開始執業或剛開始執業的學徒。初衷首先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輔助工作,其次是給助手們實踐、學習、快速成長的機會。協助案件不允許帶助理,這大大增加了協助律師的工作量。與收費案件相比,在不增加收費的情況下增加一名律師,當事人感覺自己的權利得到了保障。收費案件相對簡單,而救助案件則程序復雜,更不用說救助補貼的金額和補貼的發放時間。這樣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挫傷了資深律師辦理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說了這么多,我還是認為刑事辯護援助不可能一刀切。援助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讓真正需要法律幫助的被告人能夠打官司、用律師、感受到溫暖。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明確表示不需要律師的案件中,不需要為了援助而提供援助。或者說,為了指標而援助,是為了防止援助制度流于形式;指派律師協助的主管部門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提供服務和便利,少設門檻,是為了提高律師協助的積極性。我的拙見。歡迎評論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