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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與景某于2010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荊某未能冷靜控制情緒,在爭吵中與劉多次發生爭執。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劉某受傷。
現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景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井某僅承認2012年下半年兩人毆打對方兩次。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顯示,2012年9月10日,劉某被醫院診斷為腰部及身體周圍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部外傷后出現神經反應;2013年1月23日,劉某被醫院診斷為胸部軟組織挫傷。挫傷;劉某于2012年9月12日、12月2日、2013年1月23日3次接受法醫臨床損傷檢查,均不構成輕傷。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要求賠償。該請求權可以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的一定期限內主張。本案中,荊某未能冷靜控制情緒,導致劉某在爭吵中多次受傷。
法院有理由相信,景某的行為加劇了夫妻關系的破裂,最終導致離婚。井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劉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被告景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劉某精神損失費2萬元。
宣判后,景某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釋法
本案涉及婚姻關系中家庭暴力的認定以及離婚后是否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家庭暴力的認定
應該說,一般的家庭沖突和家庭暴力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家庭暴力可以由任何原因造成,它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長期身心傷害。其次,兩者侵權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經常性的身心傷害,而不是偶然或不特定的少數家庭沖突。
最后,兩種違規行為的后果是不同的。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往往是持久且難以治愈的。在給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的同時,往往也會給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傷害。違規行為的后果是雙重的。
審判實踐中家庭暴力認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家庭暴力應該是一種積極的行為。消極不作為或不履行法律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它不是家庭暴力。
其次,認定夫妻關系完全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并不能直接、肯定地推斷家庭暴力的存在。相反,家庭暴力的存在則是可以認定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的情形之一。
第三,家庭暴力的實施應當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受害人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親屬。
本案中,景某多次對劉某進行人身攻擊,其行為應認定構成家庭暴力,劉某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時間要求。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要求賠償。該請求權可以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主張。舉起。
相關法條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第87條、第88條,離婚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要求可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僅依據本法第《民法典》條第1091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不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本法第《民法典》條、《民法典》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則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且未依第010-、010-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離婚后得就該事項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在一審離婚訴訟中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二審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知其另行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