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菏澤某家具企業不服成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工傷案件
用人單位雇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李某某原是一家餐飲公司的員工。2021年6月,家具企業與餐飲企業簽約《食堂承包協議書》。餐飲公司承包家具公司食堂的期限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5月10日,家具公司與餐飲公司提前終止食堂承包關系,并簽訂《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自2022年5月12日起,家具公司食堂由原告直接管理,李某某等人繼續在食堂工作。李某某的工資由家具公司支付到李某某的銀行卡上。原告2022年5月的餐廳員工工資清單記錄了李某某等人的職位、基本工資、出勤天數、出勤工資、補貼、扣除、個人稅費、應付工資、實際工資等項目。李某某在食堂的工作是“幫忙做飯”,雙方并未簽訂相關合同。2022年6月22日中午,李某某下班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身亡。2022年7月26日,成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文件認定,李某某對該事故負同等責任。李某某戶籍證明顯示,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2月28日,也沒有參加基本社會養老保險。
2022年8月,成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李某某親屬的申請以及家具公司的工資支付明細、證人證言等,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決定。家具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訴訟向成武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某在原告公司食堂工作,擔任食堂“幫廚”。原告食堂自2022年5月12日起由原告公司直接管理,工資由原告支付。原告、被告提交的原告食堂工資表和李某某的銀行卡交易記錄均能反映原告食堂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出勤天數、出勤工資等信息。原告公司直接管理公司食堂員工。李某某等人一個人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種,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因工受傷、死亡是否適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復函》《工作》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李某某雖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他是一名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他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事故發生在原告公司西路口。事故發生在下班后不久,何某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依據本法第十四條第:010至項的規定,認定李某某因工受傷,適用法律正確。
成武法院駁回原告菏澤家具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超齡退休人員重返工作崗位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農村“銀發老人”進城務工的情況尤為普遍。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勞動者年齡上限作出規定,法律法規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從事勞動的人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勞動法》號申請并未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情況作出任何排除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已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工進城務工,因工受傷、死亡,是否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批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是否應當申請《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
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的;
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