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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一般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確定。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級繼承人和二級法定繼承人的區別在于,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應繼承全部財產。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有資格成為繼承人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的繼子女。同樣,生父母、養父母和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也是法定繼承人。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1129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父母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姻親也將被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于“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為死者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提供了主要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