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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疫情期間刑事立案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疫情期間刑事立案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題主信息過于簡單,回答供你參考。
(一)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因此,對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進行申訴。
(三)有部分犯罪或情形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輕微情形);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感謝邀請,就這個問題,我有以下三點看法:
首先,起草《刑事控告書》并整理好相關證據,編寫證據目錄,列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一起交給公安機關。
其次,根據2015年公安機關改革受案機制的要求,公安機關要當場接收報案材料并出具受案回執,還要在3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隨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最后,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隨后便可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也可向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關注我,“看懂”刑事司法。
如果具備以下要件,即構成違法犯罪,必須予以立案、抓捕、判刑:
一,已經出現發燒、發熱、呼吸困難等病癥,故意隱瞞,并服退燒藥掩蓋,入境并不主動報告,已經接觸過他人;
二,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故意隱瞞,采取服退燒藥進行躲避檢查,不主動報告,并且有到公共走動的歷史,造成他人有可能被穿三,
三,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采取不配合、暴力等方式拒絕隔離和治療,
四,拒不繳納新冠肺炎隔離和治療費用。
以上四條,占一條就必須立刻拘留、立案,逮捕,判刑。
可以是可以,但取證難。首先病毒來源的提供證據。其次第一個人是誰要提供證據,如何傳播如何獲取病毒要提供證據。而且證據要求非常嚴格。即便全世界第一個感染病毒的人,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是病毒制造者。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主觀搶傳播病毒。
首先要搞清楚法條對應的關系,不要張冠李戴,更不能利我則法,隨心所欲。
毒王要分多種情況,無知之時自己當了毒王都不知道,甚至已經被病毒消滅了都不知道,死后流行病調查才追認為毒王。請你去閻王殿里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也是可行的,同時也是不可行的。
另外一種情況是明知自己得病,故意傳播病毒給他人。這種情況只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管轄范圍的事,最高可處以死刑。
危害國家安全罪管轄的是間諜、賣國賊之流。
兩種罪的性質完全不一樣,適用法條必須正確才能打擊犯罪,否則錯用法條就會成為怨案,有理反而無理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疫情期間刑事立案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疫情期間刑事立案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