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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經營欺詐刑事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經營欺詐刑事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所謂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體系,詐騙罪屬于《刑法》規定的侵犯財產類犯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司涉嫌刑事詐騙,如果員工確實不知情,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1、是否牽連,要看題主朋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么屬于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于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么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題主朋友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3、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不會透露具體信息的。
4、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聘請律師及時會見題主朋友,這樣有利于掌握第一手信息,前提題主朋友如實向律師陳述,有利于第一時間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斷。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犯此罪的刑事處罰規定如下:
1. 及時報警 讓警察????判斷案情。
2. 如果兩個人有生意往來 我個人認為屬于民事糾紛 如果沒有生意事實 已經構成犯罪。
3.現實中我們應該實際考察每個生意問題 不要輕易相信任何人 現在騙子手段高超
4.我是綾風港灣 希望大家關注一下 多多探討問題
先從法理層面講一下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主觀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包括一、虛構事實二、隱瞞正想),該欺詐行為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判斷究竟屬于經濟糾紛還是屬于刑事詐騙就是要結合案件細節來判斷對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比如:對方投資名義來取得資金,但實際卻將資金揮霍一空。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打算歸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體的判斷必須與案件細節相結合,理解了法理層面后,依照一般人樸素價值觀就可以做出大致上的判斷了。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怎么區別
民事方面的經濟糾紛與刑事案件的詐騙聯系比較頻繁的兩個罪名是詐騙罪已經合同詐騙罪。
兩者的區分如果從專業的角度看,也不是一個問答就能解決的,簡單的說一下本質區別。民事的經濟糾紛在法律上定義為欺詐,比如為了達成某種合同而制造虛假的數據,編造虛假的事實等,這些欺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達成某種合同。
民事經濟糾紛
在合同達成后的采用欺詐方式履行或者不履行,也可以認定為經濟糾紛,比如,沒有按約履行,故意不履行,以次充好,瑕疵履行等等。這種是在履行合同過程已經履行的合同結果上進行欺詐。
以上欺詐方式最初并沒有直接的,主觀的進行詐騙錢財,而是在履行中采用區別與刑法中詐騙的方式進行虛假履行合同。(有時在履行合同中進行詐騙,這種也可以構成刑事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因此,還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刑事詐騙
而刑法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最初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為了達成某種協議或合同,其直接目的就是為了騙取錢財。在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詐騙錢財的過程中,有些就犯罪特征就變現的比較明顯,錢一到手就消失,這種方式罪容易判斷。
另一種方式就是虛假的履行的合同,或者通過合同的結果來詐騙錢財,這種是最難以區分和認定的。就如上面所講的在履行合同中進行詐騙,這種也可以構成刑事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就是這種情況。這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專業的分析和判斷才能區分。(這也是為什么公安機關會有專門的經偵大隊的一個原因)。
關于第二個問題,做生意為名騙走錢財算詐騙嗎?
這個問題就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了,不能泛泛而談,只有詳細的了解整個案件細節才有相對準確的判斷。比如做生意的主體是否真實,簽訂合同是否有相應的能力,拿到資金后有沒有揮霍導致無法返還的,有沒有拒不返還又沒有能力提供抵押的,拿到錢后就隱匿或者逃跑的,拿到錢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履行合同為誘餌繼續騙錢的等等,都需要綜合判斷。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經營欺詐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經營欺詐刑事責任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