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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律師比較出名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律師比較出名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本人對犯罪事實無異議的輕罪案件,現在多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短平快,基本上也是除開無罪情況你能獲得的最好判罰。這種情況可以不請律師。不過請律師的意義就在于,判斷案件到底屬于何種情況。
無法平靜的回答這個問題。
問答會允許這種問題存在,簡直是誤導大眾。
請不請律師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和家屬的權利。
你不建議是何居心?
刑訴法和憲法明確規定請律師和辯護的權利。
你為什么就不建議?
這比別人病了不讓人家就醫要更可惡可恨可憎!
看到這個問題,就感覺看到了有些地方迷信封建老頑固。
當然,你可以說請個不負責的律師,不如不請。
但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否定律師。
作為職業律師,十分不明白題主為何提出該問題,你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第一,刑事案件不聘請律師?那請問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為何改判無罪呢?這其中離不開二人的家人、律師前后奔波與付出。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漸提升,律師將為越來越多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務,即便再相信人情、關系,也請別忽略律師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更請不要忽視律師對于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二,不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難道公檢法指控的行為就一定是確定無誤的么?
很多人會講,律師就是為壞人辯護,試問,法律面前有好壞之分么?即便是罪大惡極之人,其也有最基本的人權,這是毋庸置疑也不應被打折扣的。如果僅憑好壞去進行區分,法律必將失去色彩與應有的內涵。一切嫌疑人未經合法審判,均不應被定罪。毒樹之果理論、程序合法理論需要律師的介入,也許律師不是在為“壞人”開脫,而是幫助“好人”、“壞人”去一同尋找真相。
正如那句經典動畫中所言“真相只有一個”,但這個真相到底如何,你我皆不知!
老子說,“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
有些人固執和偏見,迷信自己固有的生活經驗和處世邏輯不能自拔,悲劇的源頭就在這里。不是我們語言能夠說服的。層次的高低決定了眼界的寬窄。
刑事案件,不是請不請律師的問題。而是最大可能盡快請,請最好的。警方第一時間訊問時,就應該請。甚至沒有訊問時,也應該提前咨詢律師。
即使是證據確鑿,罪大惡極,自知引頸待戮。被告人在漫長的羈押期間,也有類似“臨終關懷”之說。他們積壓的悲苦和辯解需要律師披露和展現。
和律師交朋友,是現代社會中產階級和準中產階級起碼的認知和修養。
《律師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以說法律對盲人成為律師并沒有限制,有成為律師的可能。但是首先你要通過司法考試啊啊啊啊啊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律師比較出名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律師比較出名的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