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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防衛過當?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具體的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2.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并非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3、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不法侵害人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打斗中任何一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對他人侵犯的所謂反擊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6.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臆想或推測。
7.防御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犯對方,故意挑逗他人攻擊自己,然后以自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9.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行動中妥善保護自己。
10.一開始是正當防衛,后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傷害。這種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