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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或者重新裁定原判決、裁定。離婚判決書遺失,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離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未領取或者遺失離婚證明材料的,應當及時向作出離婚判決的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經證明無法找回原件的,由同級人民法院補發新的證明。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向原轄區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交相關補發申請,攜帶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證明,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遺失離婚判決書補辦所需材料主要包括:1、申請人身份證明;2、原審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副本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3、遺失聲明;4、經濟困難申請免收補發費用證明。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時,您還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補發費用并領取新的離婚判決書。因此,當面臨離婚判決書遺失時,申請人應積極處理,提前準備好必要的材料,快速高效地完成補發手續。
具體流程如下: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補發離婚判決書,并提交遺失證明、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原審法院收到申請后,將作出復核裁定,并在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補發的決定。同意的,需重新制作加蓋法院印章的正式離婚判決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另外,在時間要求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導致投訴、答復、申訴等重要文件丟失或者損毀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當庭批準或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批準文件;如無異議,確認后視為有效;如有爭議,按適用程序處理。
重新簽發離婚判決書時,需要注意及時、準確地辦妥各項手續,并遵守相關時間規定,確保合法、有效。
須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離婚證原件,且遺失或損毀。同時,申請人在與法院接觸過程中需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全。整個過程中,注意配合法院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核對、簽署相關文件和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以請求承擔責任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賠償。
因此,如果被告故意放棄或拖延送達離婚判決書,導致原告無法及時辦理補發手續,將會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影響其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并必須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被告仍堅持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要求其履行相應義務并承擔違約金、滯納金等相應費用等財產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