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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執行人可以是子女嗎?
可以是兒童。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三類被執行人: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絕接受指定。如果遺囑不能執行,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無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不能接受遺囑時,遺囑應當由遺囑所在地單位或者繼承地基層組織制作開始由居委會、村委會等落實。
二、自書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根據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
3.立遺囑時不能使用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遺囑的真實表達,并且應當由遺囑人本人訂立,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遺囑是由他人代寫的,遺囑必須由該人本人簽名,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4、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并要求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緊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由于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死亡后對財產所有權的遺囑處分,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遺囑必須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6、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的,遺囑也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在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則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如超過兩年,且財產無法返還的,則受益人應對遺囑人一生中的基本生活負責。幫助是在受益范圍內提供的,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制。
遺囑的效力取決于相關構成要件的合法性。特別是,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遺囑情況。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確定遺囑的內容。如對相關內容有異議,您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對遺囑進行公證,使遺囑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