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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但信用卡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潛在的風險,這不僅是民事糾紛,也是刑事案件。
以下案例,上海刑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信用卡詐騙罪:
1.張信用卡詐騙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被告以個人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懷化市胡靜支行申請信用卡。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間,累計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后,
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拒不歸還上述款項。截至2014年6月1日,欠銀行本息合計91,423.52元。案發后,截至2014年12月15日,張某已全額償還透支利息共計102029.66元。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在二審宣判前,
張某已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息,且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信用卡透支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但如果經銀行兩次催收后逾期三個月不歸還,將被視為刑法上的惡意透支。,
故意更改銀行預留電話號碼以逃避銀行催收被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朱某信用卡詐騙案。基本案情: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使用假身份證、駕駛證、房產證等證件在夏邑縣農業銀行、夏邑縣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信用卡。
透支金額分別為199934.99元和99992.89元。至案發時,透支款經發卡銀行催討仍未歸還。結果,河南省夏邑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朱某某被責令退賠被害人騙取的財物。朱某使用虛假身份證明辦理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后拒不歸還,屬于典型的惡意透支行為。.
第三,張某的信用卡詐騙案。基本案情: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事先策劃,以虛假身份應聘到上海某超市公司中山公園店工作。
其利用超市收銀員的身份,在顧客刷卡時利用讀卡器盜取顧客銀行卡信息并盜取密碼,并利用盜取的信息在廣州制作假卡。2013年9月18日和19日,
被告人張某使用其中一人制作的偽造銀行卡盜取被害人朱某的銀行卡信息在陜西省華陰市提取現金35000元。在那個月的20號晚上,
被告人張某使用竊取被害人劉某銀行卡信息制作的另一張偽造銀行卡在中國銀行安陽大道支行提取現金2萬元,并向張某控制的銀行卡轉賬4萬元,后張某從其控制的銀行卡中取走現金2萬元。
當張準備從中國的另一家銀行取錢時,他被逮捕了。他發現了71200元現金、8張銀行卡、7張不同姓名的身份證、4個口罩和1頂帽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偽造信用卡并使用。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
裁判結果: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張某的信用卡詐騙案是復制被盜信用卡信息,然后使用復制的假卡盜竊現金的信用卡詐騙案件。,
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件中的新型作案手段。
本案明確了竊取信用卡信息并復制假卡、使用假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當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既然信用卡詐騙是一種常見的犯罪類型,那么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上海刑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根據這項法律,
我們可以分析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2)行為人必須具有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故意;(3)行為人使用虛假或無效的信用卡或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實施欺詐行為。
或有惡意透支行為;(四)數額較大(五千)、巨大(五萬)或者特別巨大(五十萬),或者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大多數人都申請了信用卡,
但是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是如何界定的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信用卡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規定的“信用卡”,
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中國人民銀行第《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號銀發〔1999〕17號第五條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第六條根據備付金是否存放在發卡銀行,信用卡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
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信用卡是指持卡人必須先按發卡銀行的要求存入一定數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實踐中,最常見的信用卡詐騙形式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么如何界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認定在自動取款機上拾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的批復,
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
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一)拾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2、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
并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什么是“惡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的,
且發卡銀行經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逃匿并變更聯系方式的,
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他非法占有資金并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如果金額超過100萬元,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拒不歸還或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和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
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
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四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消費作為一種新型的消費模式,尤其是年輕人使用率就更高,如果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很有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
使自己遭受無妄之災。知法,懂法,方能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