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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集資詐騙罪相比,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罪的法定量刑相對較輕,宜采取確認該罪、否認該罪的正當性偏向,以實現相對較輕的法定量刑。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是非法集資的外在表現。
具有以下匹配特征。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普通城市以合法融資的表面掩蓋非法集資的事實,與合法融資的邊界模糊;犯罪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嚴重,被害人數眾多,社會面廣。兩罪最大的區別首先在于主觀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集資詐騙罪要求同時具備“非法占有”和“詐騙罪”,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沒有。所以防守時要把握好這兩點的辨識度。
首先,你需要掌握上述“性別”和無罪辯護的“四個前提條件”。
(1)就前提2而言,P2P平臺無一例外地通過流程建設自己的網站或在其他互聯網平臺、推介會和媒體上宣傳平臺和貸款申請目標,因此在這一點上一般沒有反駁的余地;然而,前提一、三、四的合理解釋存在公訴結構波動的指責。
(2)就第一個前提而言,如果P2P平臺沒有借用正當策劃來支取資金,只是在設立程序上“依法沒有取得無關部分的同意”,這實際上不符合非法吸人錢財罪的主觀要件。
盡管P2P平臺和眾籌平臺未來已分別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托管,但由于中國尚未發布托管實體和pace的明確細節,相關審批權尚未落實在托管部門手中。
此外,盡管P2P平臺和眾籌平臺需要立即辦理ICP備案等審批手續,但未獲得這些審批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治理法律,也不侵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體,即國家信用管理秩序和金融監管秩序。
只有當審批事項與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直接相關時,未取得審批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客觀要件。
(3)對于第三個條件,還本付息或支付回報的承諾應包括P2P平臺和眾籌平臺對貸款擔保、保本或確定損益的承諾。如果平臺未能承諾上述內容,則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4)對于第四個條件,要注意對“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中“吸收”一詞的理解。如果P2P平臺沒有私募資金池,其單純提供通道服務不能理解為“吸儲”。如果你能否定以上兩種性別或四種條件中的一種,
即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
二、非法集資同違法行為無幫助。
在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非法集資犯罪中,參與平臺運營的人員,包括營銷人員和風險控制人員,往往被認為在未來打擊非法集資犯罪中提供了贊助,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客觀上,參與平臺運營的人員沒有向實施非法集資的主犯提供贊助的故意;客觀上,該人員的職責內容及其是否準確履行職責均不是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風險控制人員的職責是對貸款對象和貸款人的信息進行線上線下審核。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是否等同于為集資詐騙罪提供幫助?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工作職責和犯罪是不同的。
認定犯罪需要行為人符合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而風險控制工作在于審查信息。未經審核的信息不能等同于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集資款,因此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三、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于非正常生產經營,并能及時償還,情節明顯輕微。
本案的無罪抗辯主要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三條的規定,即“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吸收的資金能夠及時償還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
不是犯罪。"
這一點是所有刑事案件中完成無罪辯護的關鍵點之一,不僅是在P2P和眾籌平臺非法集資時,因此在本文中不會詳細展開。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需求集中在P2P和眾籌平臺上,這些平臺依賴于互聯網技術的中介。無論是簽署條約還是決定事項,都需要通過互聯網進行,這涉及到對電子證據的質證。
P2P和眾籌平臺非法集資的電子質證將在以下辯護要點中詳細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