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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庭審律師宣讀身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庭審律師宣讀身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需要當事人在公安局的口供的。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即口供)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證據,在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時,檢察院會將當事人在華安2所作的口供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在法院開庭時,檢察院的公訴人也會將口供及其他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進行質證,并最后由法院根據質證情況在判決中進行認定,并據此對被告作出相應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每個地區不一樣,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有可能通過視頻宣判,同時律師會到法庭聽宣判。
如果被告人已經取保,法院一般要求被告人到現場聽宣判,領判決書,除非被告人有特殊原因到不了庭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庭審律師宣讀身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庭審律師宣讀身份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