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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證合同,是指債權人(同時也是被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即保證人)之間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而訂立的合同。債務并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協議,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實現債權。
網友咨詢:
如何確定擔保合同的管轄法院?
律師答復:
主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無管轄權。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且只能起訴保證人的,按照保證合同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律師補充道:
保證合同旨在明確被擔保人和保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或者保證人同意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保證責任的,關于保證合同獨立性的約定保證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擔保獨立性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主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無管轄權。
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且只能起訴保證人的,按照保證合同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姜偉律師簡介
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15年。不管介紹有多漂亮,最好還是聊一聊,看看你是否喜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