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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電子證據如何舉證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電子證據如何舉證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從刑訴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如果一方采取證據突襲的策略,因為刑事訴訟本身沒有舉證期限的嚴格規定,只需要在庭上說明理由。如果理由成立確有必要,那么法庭會準許呈堂。但與此同時,另一方可以申請休庭以便對新證據作辯護準備。
也就是說,你冒著證據不被采納的風險進行證據突襲,好不容易法院允許呈堂,人家還可以申請休庭。,
首先是法條,刑訴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一條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民訴法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后,應如何安排舉證順序? 《關于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舉證的順序可以是證人作證、出示物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宣讀書證(未到庭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及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
但這不是固定的舉證順序。舉證順序應當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來安排。可以采取一罪名一舉證,一罪行一舉證、一事實一舉證的原則。
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應依罪舉證,逐個證明所犯之罪;被告人在某一罪名下有多起犯罪行為的,應逐個證明每起犯罪行為;每起犯罪行為涉及多個事實的,應逐個證明涉及到的每個事實,同時結合時間順序原則,即一般按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舉證。
公訴人在具體安排舉證順序時要靈活運用上述原則。
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打破時間順序,按犯罪手段歸類舉證,有的可能隨著庭審中案情的變化,原先安排的舉證順序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對舉證順序的安排應以有利于證明犯罪為原則,合理安排,靈活運用。
刑事審判首先所有當事人進庭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公訴人,律師,旁聽人員等,由法官宣讀法庭紀律,接著簡要說明,然后由檢察院的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接著發表公訴意見,出示證據,質證舉證,被告人辯解,或者被告人的律師辯解,法官提問,接著宣判。
被告人只出現在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中一般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被告隱藏證據,在實務中司空見慣 ,一般是沒什么辦法的,但有一點:
如果有證據證明或基于常識能夠證明被告持有某份證據,可要求被告提供。如果被告不出示,可以妨礙舉證推定規定,認定該 證據存在且對被告不利。
法律上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因此,作為原告,應該首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不能指望對方主動提供。除非這個證據是對他自己有利的。當然也有例外,第一,為了查清事實,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出面調取被告不愿意出示的證據。第二,有些案件是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此時,原告就沒有舉證責任了,被告要千方百計找證據,來洗脫自己的責任。但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有嚴格限制,只有幾類案件是這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電子證據如何舉證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電子證據如何舉證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