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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當事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的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4、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及副本。訴狀必須包含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及相關證據;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合法婚姻關系的結婚證或者配偶關系證明;
7、原告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原被告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委托人代為參加訴訟的,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滿足上述要求的主題。
注:離婚訴訟有兩項特殊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有關規定,現役軍人離婚必須經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發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懷孕、分娩期間、產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