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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檢察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不予起訴和釋放:
1.這是一個意外。
一、高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左檢公訴刑不遂[2018]62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重大事故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是指明知危險發生而不采取預防措施或者預防措施不夠或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該事故被政府列為事故。事故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因此,高某某對這起傷亡事故不負有責任。
【結果】
不會對高提出起訴。
2、沒有犯罪事實。
一、彭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檢察刑部理[2019]6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一般來說,負責組織、指揮、管理生產經營的負責人、經理、實際控制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起決定性、關鍵作用的,將受到懲罰。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馬某某受死者劉某某要求臨時駕駛叉車,發生事故。當時,某公司負責人彭某某不在現場,也沒有做出相關安排或指示。沒有證據證明彭某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彭某某沒有犯罪事實。
【結果】
彭某某沒有受到起訴。
2.李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碩檢察院不起訴[2015]1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李某某履行了安全管理義務,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結果】
李不會被起訴。
三、徐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寧流檢察刑部遂[2019]2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徐某某在生產過程中雖然存在逃避流程、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但并未違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其違法操作也不是爆炸事故的原因,不存在犯罪事實。
【結果】
徐某某沒有受到起訴。
3、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條件。
一、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一權遂行補[2019]46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魏某某雖然犯有違法出借資質的行為,但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焊接人員的違規操作。因此,魏某某不應被認定為負有組織、指揮、管理焊接作業責任的負責人、經理。人員和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條件,不構成犯罪。
【結果】
目前尚未對魏某某提出起訴。
2.曾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修建公刑法[2019]10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本案中曾某某駕駛船舶是為了航行,而不是進行生產經營。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條件。
【結果】
沒有對曾提出起訴。
4、不存在刑法規定的因果關系。
1.薛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中管醒行補遂[2019]25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法律規定薛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趙某某的死亡與薛某某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
【結果】
不會對薛提出起訴。
2.潘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檢察院刑部遂[2019]2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潘某的行為與被害人周某在施工中墜樓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潘某不構成犯罪。
【結果】
潘不會被起訴。
3.鄧氏重大責任事故案(新紀行部理[2019]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鄧某的上述行為與鐘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
【結果】
不會對鄧提出起訴。
5、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1.周某重大責任事故案(社檢公訴刑部遂[2019]2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周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沒有參與涉案車輛的經營管理,沒有監督車輛和駕駛員安全的義務,不存在犯罪事實。上述行為明顯輕微,沒有造成太大危害,不構成犯罪。
【結果】
不會對周提出起訴。
六、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等行為的。
1.史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臺刑一號刑部遂[2019]1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史某某犯有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等情節。
【結果】
石某某不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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