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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自訴犯罪事實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自訴犯罪事實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自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和附項構成。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寫明“刑事訴狀”或“刑事自訴狀”。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在“刑事訴狀”的上項另起一行,寫明誰訴誰什么案:
②當事人的基本狀況。首先,列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③ 自訴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過自訴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稱謂,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在稱謂之后,列出該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與被代理人的關系。
其次,列寫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自訴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應根據主次情節,順序排列。先把自訴人一一列出,然后再逐一列寫被告人。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就是“案由”,主要說明按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被告人所犯何罪并提出具體訴訟要求。
事實和理由這是刑事自訴狀的主要內容,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依法審判的重要依據,要敘寫清楚。可分為三部分:
①事實。主要寫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應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危害后果等內容,并指出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和犯罪的原因及案情的關鍵性問題要寫清楚,以便人民法院調查研究,認定案情,正確審判。
②理由。理由部分應列舉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負有提出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材料的義務。即對刑事自訴狀中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必須提出證據材料,以便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核實證據。在敘述事實和列舉證據基礎上,援引法律相應條款,訟證案情性質和情節,對照刑法有關條款說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并說明具有哪些從輕、從重、減輕、加重情節。
刑事自訴和報案是刑事司法系統中不同的概念,它們涉及到不同的主體和程序。以下是它們之間的區別:
1. 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是指由犯罪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利。在一些法律體系中,特定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申請,對被犯罪人提起刑事公訴,無需依賴公訴機關。刑事自訴適用于一些輕微犯罪或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個人犯罪案件。一旦刑事自訴得以受理,法院將審理該案件并做出判決。
2. 報案:
報案是指一個人向執法部門(如警察)報告犯罪行為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發現犯罪行為發生時,可以向警察局或其他執法機關報案,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報案后,執法機關將進行初步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追訴。
總結起來,刑事自訴是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報案是向執法機關報告犯罪行為。刑事自訴與報案不同,前者是訴訟行為,而后者是起始調查的行為,兩者都是刑事司法系統中的程序步驟。具體的規定和實踐細節有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而有所不同。如果你在特定的國家或地區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法律機構以獲取準確和詳細的法律意見。
刑事自訴和報案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刑事自訴的主體只能是個人,而報案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2.提起訴訟的方式不同,刑事自訴必須采取告訴才處理的方式,而報案則沒有這個要求。
3.舉證責任不同,刑事自訴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報案則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舉證。
4.程序不同,刑事自訴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而報案則沒有這個要求。
因此,刑事自訴和報案在主體、提起訴訟的方式、舉證責任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自訴犯罪事實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自訴犯罪事實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