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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0級傷殘評定標準為:頸椎或腰椎畸形,頸部或腰部活動范圍喪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某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疤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10%以上;對呼吸和吞咽功能有輕微影響;頸部前三角區疤痕面積超過20平方厘米。
【法律基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竣工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調查。
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內下令進行尸檢。對交通事故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自扣押涉嫌造成事故的車輛之日起三日內進行。
現場調查結束三日后需要進行檢查或者鑒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