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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治安處罰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弓、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弓箭、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安全判斷標準
不同省份有不同的酌情標準。請參閱省級公安管理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執(zhí)法依據
《刑法》第130條規(guī)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七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被提起公訴:
(一)攜帶槍支一件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人員彈藥一件以上的;
(二)攜帶1件以上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爆炸物、發(fā)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煙火藥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符合上述數量標準卻拒絕攜帶的不符合上述數量標準。沒有投降;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爆炸、燃燒,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件以上,或者不符合上述數量標準拒交的,或者利用其實施違法活動,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易爆、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潑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三、“制造、銷售仿真槍”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二項之規(guī)定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制造、銷售仿真槍的,由公安機關和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沒收各自的仿真槍的,可以并處制造、銷售數量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第《關于印發(fā)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通知》號(公證字[2007]2號)
任何滿足以下標準之一的工具都可以被識別為受控工具:
1、匕首:有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鋒利刀。
2、三角刮刀:具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片展開或彈出后,是一種自鎖折疊刀,可以通過彈簧固定或鎖在刀柄內。
4、其他類似單刃、雙刃、三角刃刀具: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刃長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5、刀尖角大于60度、刃長超過220毫米的其他類型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第4段解釋了相關術語
1、刀柄:指刀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手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和刀片的部分。
3、刀片:指刀中用來完成切割、磨刀、刺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刃上的特殊凹槽。
5、刀尖角度:指刀刃上的一點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距刀尖10毫米處與刀尖的夾角。
6、刀片(刀片):指用于切割、磨銳、砍伐的刀片側面。一般情況下,刀片的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圓弧。
5、仿真槍的認定標準
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第《關于印發(fā)仿真槍認定標準的通知》號條例(公安字[2008]8號)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認定為仿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械要求,發(fā)射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cm2(不含該數字)且大于0.16焦耳/cm2(不包括這個數字);
2.具有槍支的外觀特征,并具有與標準槍支材料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fā)機構;
3、外觀、顏色與標準槍械相同或者相似,全長在相應標準槍械全長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之間。
第3段解釋相關術語
1、標準槍支:國產標準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并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裝備使用的各類槍支(含外貿出口)。境外生產的標準槍支,是指生產企業(yè)完成定型檢驗并裝備、使用或者投放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槍全長:指從槍管口到槍托或槍機框底部的長度(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
6.公安部關于刀具、弓弩、仿真槍管制有關問題的批復
(一)
公安部《關于弓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及績效考核事項審批》
(工夫字[2006]2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對弩的法律適用及性能鑒定問題的請示》(津公法指令[2006]14號)收悉。現同意答復如下:
1、弩是一種具有一定殺傷力的運動器材,但其結構和性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槍械的定義,不屬于槍械范疇。因此,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市[2001]15號)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弩的行為,仍應按照《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工治字)進行登記。〔1999〕1646號)收集消除社會治安隱患。
2、弩的鑒定不能參照公安部第《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號(公證字[2001]68號)進行。由于社會上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的弩均為標準產品,不存在非標準弩,因此無需進行技術鑒定。
2006年5月25日
(二)
公安部《關于發(fā)射氣體等動力金屬彈丸的通知》
或者其他物質仿槍鑒定的批準”
(工夫字[2006]5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將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仿真槍納入制式槍支管理的請示》(金工制[2006]382號)收悉。現同意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作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并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具有標準的必備特征氣槍,應當被認定為槍支,并作為氣槍進行管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持有、攜帶、走私槍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不具有致命性,但符合仿真槍鑒定要求的,認定為仿真槍;非法制造、銷售仿真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
2006年10月11日
(三)
公安部《關于列入陶瓷刀
關于控制工具管理問題的批準》
(工夫字[2010]1號)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將陶瓷類刀具納入管制刀具管理范圍的請示》(京公制字[2010]282號)收悉。現同意答復如下:
陶瓷刀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刃口鋒利的特點。其技術特性已達到或超過某些金屬刀具的性能。具有一定條件(例如刀具類型、刀片長度和尖端角度)的陶瓷刀具應作為受控刀具進行管理。
201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