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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止。即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一方首次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2)終止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后,當事人未提供適當保證或者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基礎】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行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二)轉移財產、撤離資金以避免債務;
(三)商業信譽損失;
(四)存在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當事人無確鑿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后,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且未能提供適當保證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