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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整理了第《物業管理條例》條的全文、目的及解讀,加深大家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對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目的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的財產保證責任。
定義和理解
物業建設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在竣工驗收時可能不會被發現,但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來,如屋頂漏水、墻體裂縫或墻體剝落、室內地面空鼓、開裂、起砂、給排水管道等。加熱管漏水、堵塞等。
根據該條規定,房產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內發現存在工程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修復責任。
《建筑法》號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號第三十九條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應當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由于業主與建設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房屋質量保證的主要責任。因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造成的房產質量問題的,可以依法要求建設單位糾正。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部下發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新建商品房銷售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住宅質量保證書》記錄的住宅房產的保修責任。住宅房產的保修期自開發商交付使用人之日起計算。但如果使用者違反《住宅使用說明書》中的說明,使用不當,或擅自改變房產結構或裝修不當,由此造成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房屋建筑的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中明確了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屋頂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期限5年;
(3)加熱和冷卻系統,有加熱期和冷卻期2個;
電力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2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頂防水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力管道、水管、供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安裝工程。如果基礎工程發現質量問題主體結構工程,能夠通過加固等技術措施修復保證建筑物安全的,應當負責修復;無法修復、無法繼續使用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保修范圍還包括屋頂防水工程、地面及地面工程、門窗工程等。此外,電線及管道、給排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線路、開關、和電表、電氣照明燈具的安裝、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安裝,以及供暖和制冷系統工程,包括采暖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安裝工程也要得到保障。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中,不同單位應根據質量問題的不同原因承擔各自的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的,由建設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并承擔經濟責任;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規定。以及合同中的質量要求。
設計單位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承擔經濟責任。
因建筑材料、構筑物、設備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采購或者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購買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財務責任;
因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用戶自行承擔;
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施工單位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必須及時到達現場,與施工單位共同查明責任方,商討修復內容。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施工單位未按時到達現場的,施工單位應當再次通知施工單位;接到進一步通知后仍未能按時到達的,施工單位有權自行修復,所產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