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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文某某是江西省瑞昌市范鎮園園村村民。2005年下半年起,擔任該村11組組長。2013年,該村村委會決定罷免文某某。隊長職務并被停發。溫某某認為,瑞昌市范鎮園園村村民委員會無權解除其隊長職務,其停發工資屬于民事侵權行為,遂請求瑞昌市人民法院撤銷瑞昌市范鎮袁村委會。上述決定由村委會決定。【分歧意見】對于文某的訴訟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范圍,目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村委會解除了文某的班組長職務,并停止支付工資。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意見之二認為,村委會解除文某某班長職務、停發工資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范圍。【評】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文某某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雖然我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其負責人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集體經濟組織。但第《物權法》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物的所有權、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文某某提起的訴訟,不屬于物權、使用權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能適用第《物權法》號第六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文某某請求人民法院將其訴訟作為民事糾紛立案受理,但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它們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我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委會、小組長的選舉和任命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兩者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于我國民法中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村委會、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對于這一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具體分析村民委員會侵犯了村民的哪些合法權益。如果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之間是平等主體關系,而村民委員會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此時就認為是合法的。村民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村委會與村民的關系不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則可以視為一種“準行政管理”關系,村委會就成了一種“準行政管理”關系。器官”。這時,村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村民文某某提起的訴訟無疑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還有待進一步討論。(作者單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