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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薛某(以下簡稱“申請人”)系杭州市某玻璃公司員工(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15年12月7日,申請人在車間工作時不慎從手術臺上摔下,導致右膝受傷,經手術治療后于2016年1月14日出院。一周后,雙方就工傷事故賠償達成一致,并簽署了書面協議。同日,被訴人支付了全部和解金額。
2018年7月,被申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的答復通知書。申請人請求仲裁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工傷待遇24萬余元。
工傷賠償協議已履行,為何工人又提起仲裁?原來,在雙方完成賠償協議8個月后,申請人發現自己的“髕骨下極骨沒有連接,內固定鋼絲松動”。于是,他于2016年9月15日在另一家醫院接受了第二次手術,并于2017年9月4日進行了內固定拆除。兩家醫院的診斷均為“右髕骨骨折”。2017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認定申請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申請人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為八級,同意延長其停職停薪期限。期限至2017年10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追回第二次手術治療費用及相關傷殘補償金、就業補貼等。
【爭議焦點】
庭審中,申請人辯稱,第一份協議中達成的賠償金額與工傷造成的損失存在較大差異,且未包含后續治療費用。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基于相關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該協議應該被撤銷。逐項重新計算工傷損失。但被申請人認為,雙方已就工傷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申請人也已全額收到全部約定金額,為何兩年后還要后悔呢?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方案如下:被申請人同意向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8萬元;雙方確認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勞動關系。
【專家觀點】
盡管本案存在爭議,但從案件結果來看,用人單位做出了很大讓步,同意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8萬元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的主要訴求得到了實現。
本案中,被訴人得以同意18萬元的調解方案。一方面,仲裁委員會主張根據申請人的勞動能力評估和工傷認定結論進行調解;另一方面,雖然雙方在法庭上針鋒相對,但考慮到申請人是工傷事故的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工作能力受損,被申請人也表示同情并表示同意。愿意達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