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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包括對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形式遺囑、公證遺囑。其中中國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通過訂立并經公正司法機關以及公證的遺囑。那么,在實際工作生活中,遺囑人訂立遺囑能力是否一定要提高公證呢?現在需要我們就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遺囑內容是否一定要進行公證
遺囑有各種企業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一個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得到有效,不是我們必須通過公證。
與各種法律形式的遺囑相比,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不僅僅是通過公證遺囑的效力。遺囑效力的關鍵在于立遺囑人的遺囑是否真實,處分的財產是否為立遺囑人的法定財產。
因此,公證不是遺囑的生效,非公證的遺囑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但遺囑的形式非常重要,公證可以避免因遺囑無效而造成的形式缺陷。
雖然遺囑是不需要公證也有效的,但是我們如果沒有涉及文化遺產是不動產的話,有的房屋登記制度管理相關部門只接受中國經過公證的遺囑做產權變更。雖然對于他們通過這個是不合法的,但是就是為了省事,去辦個公證更好一點。
二、遺囑認證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遺囑公證人員不能通過委托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學生自己企業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可以表示,只能由本人通過親自進行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國務院《公證暫行工作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正,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一種書面形式或者一個口頭申請。如果沒有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明確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
但是,申請委托、申報、收養子女、遺囑、簽名、蓋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發展具有我國遺囑處理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具有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所以我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通過限制我國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同時,法律強調,遺囑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立下,如果在立下遺囑后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則遺囑仍然有效;如果遺囑是由具有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立下的,則即使后來恢復了行為能力,遺囑仍然無效。
3、遺囑的內容我們應該通過合法
遺囑的形式應該是合法的
遺囑公證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當印制。立遺囑人應當在核對遺囑原件后,在經公證的遺囑上簽字。
遺囑不能簽名或難以簽名的,可以在申請書、筆錄、遺囑上蓋章代替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名也不能蓋章的,應當以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工作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學生簽名技術或者蓋章的,公證管理人員認為應當通過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以上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安排的遺囑公證程序。因為遺囑涉及個人關系,所以還需要自己處理。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請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