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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監獄和看守所有什么區別。從廣義上講,看守所也是監獄的一種。監獄的范圍包括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懲教所等;狹義上,監獄和看守所有區別:關押犯人的時間長短、類型不同。
我們先來說說看守所和監獄關押犯人類型的區別。首先,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轄,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武警部隊負責對看守所內服刑人員進行武裝保安。
看守所里的囚犯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因取證、偵查等因素,尚未作出司法判決,或者經審理后尚未當場宣判,需要重新判決的。設定在稍后的日期。也就是說,從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到具體刑法實際公布期間,罪犯將被關押在看守所。
另一類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交付監獄執行刑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也將被關押在看守所。
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行政部門是司法部,是專門執行刑法的地方。無論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等,執行刑罰時都會被關押在監獄里。可以理解,看守所里的犯罪分子,除了立即判處死刑的以外,都會被送監獄執行。
除了關押的囚犯身份不同外,監獄和看守所里囚犯的生活方式也存在差異。
看守所一般都是大同鋪,沒有任何娛樂活動,也不需要工作。日常生活就是被關押著,非常壓抑、局促。偶爾,一些犯人可以在看守下打牌,或者看幾本書,或者到外面曬太陽。如果條件好,看守所里會有電視,但總體生活比較枯燥。
看守所里的服刑人員一般只能見到三類人:案件偵查人員、自己的辯護律師、駐守所的檢察官。此外,他們每天只能面對教官和其他嫌疑人。
監獄會比看守所更大,也更累,因為監獄里的犯人不僅需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還要勞動。監獄堅持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關押在這里的囚犯每天早上和下午都需要做一些簡單的工作,通常是體力勞動,通過勞動和教育相結合的方式改造囚犯。
除了看守所、監獄之外,還有一個我們經常聽說的地方,叫做看守所。看守所是短時間關押人的場所。看守所的羈押人員一般分為三種類型:行政羈押和司法羈押。并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針對的是一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人,例如打架斗毆但未達到故意傷害程度、小額盜竊、鄰居糾紛等,最高可拘留15天。它必須被釋放。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案件中阻礙案件執行的人,或者在民事案件中嚴重違反民事法律、法規而被判處法定拘留的人。后者是最嚴厲的民事制裁。
此外,還有一種刑事拘留,涉及刑事案件,但又不同于看守所、監獄。看守所、監獄的服刑人員是已經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已判刑的人,而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則是在刑事案件查明真相之前需要接受訊問的人。他們需要在24日接受訊問。審訊將在數小時內進行,只有在確定罪名后才會批準逮捕。
2013年1月21日,王某在青海省大通縣駕駛一輛銀灰色轎車。12點左右,他與董某等人因超車發生爭執,發生打斗。王某被董某等人擊敗,遂駕車逃跑。董某主動站在王某的車前擋住。
王某因爭執本來就處于興奮狀態,但董某主動阻止,導致王某憤怒地向前行駛,不僅將董某撞倒,還從董某身上碾過才逃走。畢竟,董并沒有受重傷,只是受了輕傷。在家人的陪同下,王某也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此情況下,王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因此,他首先于1月22日被縣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被關押在看守所,后被取保候審。
直至案件全部細節清楚,結合當天王某、董某等陪同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路段的監控、醫院報告等,檢察院進行了公訴,并對董某的家屬進行了公訴。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2013年11月11日,此案公開審理后,王某最終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明知撞人、碾人會致人死亡,仍實施這種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由于董某僅受輕傷,屬于故意殺人未遂,可以酌情減刑;另外,王某投案自首,如實說明了案情,因此可以從寬量刑,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但無論是否被判處幾年徒刑,王某確實觸犯了刑法。因此,庭審結束后,王某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等待后續轉入監獄接受處罰。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看守所、看守所、監獄各自的職責是什么,在辦理刑事犯罪的哪個階段,犯罪嫌疑人應該關押在哪個機構。我相信,當我們以后遇到相關問題時,大家已經能夠區分看守所、看守所、監獄的區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