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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是負有監護責任的人。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什么是指定監護人?
由已故父母在遺囑中指定的人稱為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設置是為了防止一些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親屬。此時的監護人由法院指定,通常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朋友、未成年人所在街道社區的管理者等。
3.監護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號法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病房健康;
2、照顧病房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表被監護人參加民事訴訟;
5、病房的管理和教育;
6、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代表被監護人提起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監護人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并由被監護人將財產移交監護人保管的,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均對被監護人負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若有特殊情況,指定的監護人應相對可靠。但所有事情都有其特殊性,我們希望有關各方能夠找到當地政法機構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