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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監護人。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本法是對成年人自愿監護的規定。這也是我國民法典監護制度的一個重要突破,有利于緩解我國老齡化社會的一些法律問題。
那么具體來說,什么是“自愿監護”呢?指定監護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01什么是自愿監護?
因此,與法定監護制度不同,自愿監護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時,選擇一個自己信任的人,可以是家庭成員,也可以是親戚、朋友,在監護人同意后,以書面形式指定對方作為自己的監護人。成為殘疾人來照顧他們。按照協議規定生活并處分財產和權利。
在進行自愿監護時,為了保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監護權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意向監護關系到被監護人未來的人身、財產利益,非常重要。為了確保有據可查并減少爭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建立。
擬監護協議必須在行為人有明確意愿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只有行為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擬定監護人才有權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自愿監護比法定監護更有效,自愿監護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利益??梢杂杀槐O護人的繼承人以外的親屬、朋友或組織來履行,因此自愿監護并不影響合法繼承。
02確定監護人范圍
(一)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這群人主要是指當事人的近親以外的遠親或朋友。當然,他們需要同意擔任監護人并且有能力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成為當事人的指定監護人。
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組織。這里法律沒有明確“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的范圍,因此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村委會、居委會、婦女聯合會、民政部門、醫療機構、殘疾人聯合會等。療養院和公益組織也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一般來說,只要一個組織具有監護能力,就有權成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