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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是,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不再實行收容教育制度,但賣淫嫖娼仍然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號,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本決定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相應實施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收容教育制度廢除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依法執行的收容教育決定終止,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來,在教育、解救賣淫娼妓、維護良好社會道德和社會治安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和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適用性有所下降。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需要明確的是,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不再實行收容教育制度,但賣淫嫖娼仍然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應適用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賣淫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并規定了明確的法定處罰。刑法的規定也是遏制賣淫嫖娼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面要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查處賣淫嫖娼行為;對組織強迫賣淫、引誘、窩藏、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