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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結婚證前獲得的彩禮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視為男方為結婚目的向女方贈送的彩禮,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的。離婚后,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如果是婚前支付彩禮,造成支付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后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獨有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2、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禮一般被認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彩禮通常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聘禮或彩禮。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禮物,接受彩禮本身就意味著對方同意結婚。當雙方建立婚姻關系且目的達到時,彩禮有效存在,彩禮歸屬受贈人。
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的情形包括:
1、夫妻雙方同意將個人財產劃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2、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財產高度混合,不可分割;
3、其他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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