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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安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根據上述規定,受理公民報案后,根據案件性質,公安機關存在多種處理的可能性,包括刑事立案、予以行政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不予立案等。《立案決定書》是判斷案件進入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標志,也是用以證明案件正式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的關鍵證據。《受案登記表》不足以證明公安已進行刑事立案。
應先立案,立案后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偵查。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搞刑訊逼供。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得有罪推定,要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在社會上帶來的重大負面影響,徹底根除“疑罪從輕”等司法亂象,必須牢固樹立“疑罪從無”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民眾,都應當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的各項訴訟活動。
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如果不立案則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如果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則應當要求公安局立案。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
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于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擴展資料: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國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范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載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載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