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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不乏“逃逸”現象。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者選擇逃跑,主要是因為想逃避法律追究,逃避營救受害人。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一些肇事者沒有法律意識,沒有責任感,罔顧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為了逃避法律調查、解救受害者,他們常常鋌而走險。肇事逃逸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疏忽。逃逸者以逃避法律責任、救助受害人為目的,未履行救助義務。國家已立法將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依據。如果受害人因逃跑而未能得到及時救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將被視為情節嚴重,在量刑時會加重處罰。法律不僅要嚴厲打擊逃亡,還要嚴厲懲罰逃亡者違反倫理原則、人道主義原則的不作為。同時,從行為人的逃跑行為中可以明顯看出,行為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這也是刑法加大對逃逸行為刑事處罰力度的原因。立法的最終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減少和杜絕逃逸行為的發生。
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
逃避是指逃離現場,是為了避開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采取的逃避行為。當行為人發生或即將發生不利的情況時,為了減少或避免對自身的某種傷害,或者不履行某種義務,就會發生逃避行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為也有此含義。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逃離現場,未救助受害人,并逃避其他法律義務,以逃避法律責任。2000《******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訴而逃跑的行為。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為中的“逃避”是指逃避法律責任,避免事故發生后的不利局面。
2.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為分析
逃跑行為的主觀條件
刑法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同時,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也影響著法律的定罪量刑。在交通肇事逃逸中,行為人主觀上有且僅有逃避救援和逃避事故責任的動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不僅指逃離事故現場,還指逃避救助受害人的義務等法律責任。因此,刑法將逃逸行為規定為法定加重處罰的理由。肇事者逃跑有兩個根本動機:一是逃避救助義務;二是逃避救助義務。二是行為人想逃避法律責任。實踐中,逃逸行為的主觀動機往往形成上述兩種動機的結合,即同時具有逃避救助義務和逃避法律責任的動機。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對受害人進行救助,但救助后卻為了逃避事故責任而有單一的逃跑動機。本案中,肇事者雖然履行了救助義務,但其后續的逃逸行為,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因此,雖然行為人只有單一的逃避法律責任的動機,但只要滿足上述兩種動機之一,第一,就應當認定其具備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條件。因此,即使行為人履行了救助義務但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或者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未逃離現場但未履行救助義務,也應認定其符合交通肇事罪,并構成交通肇事罪。跑步。認定行為人構成逃逸,首先應當行為人清楚地意識到自己造成事故的行為,并具有逃逸意圖。雖然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對事故造成的重大損害具有過失的主觀心態,但肇事逃逸則要求行為人對事故后果有清醒認識并逃避救助義務和法律責任。是出于直接意圖而舉行的。
逃跑行為的客觀條件
根據2000第《解釋》號第三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后逃逸是行為人實施交通事故犯罪后發生的逃逸行為。先前的意外行為構成基本犯罪,隨后的逃逸行為構成本罪。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影響定罪量刑。與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危害性更大。一方面,逃逸擴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肇事者逃跑不利于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也無法得到及時賠償。因為逃逸的本質是拒絕救助被害人,所以逃逸的認定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逃離現場,還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義務。
時間、空間要求
交通事故是有一定期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負有保護現場、救助受害人、等待救治等法律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需要立即履行上述義務,且履行上述義務的時間有一定的時效期限。其性質,必然與事故發生的時間密切相關。尤其是履行救助義務的時候,因為救助是否及時對于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尤為重要。如果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駕駛車輛或者尋求幫助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救治,盡管肇事者離開了事故現場,但他或她并沒有逃脫。但如果不立即履行救助義務,則可能構成逃逸。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匆忙逃離事故現場,但后來又因害怕嚴格的法律制裁或良知而返回事故現場營救受害人。此時,肇事者雖然履行了救助義務,但救助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不符。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再緊密相連,而是存在著間隙。這種情況下,不能排除逃逸的存在,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后自首的情況。這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自首制度的意義所在。因此,在認定交通事故行為人的行為時,不能僅僅因為實施了救助行為就認定行為人沒有逃逸。應考慮履行義務的時間范圍。
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間不能僅限于事故現場。因為逃生的本質是未盡到救助被害人的義務,所以逃生空間不能簡單地局限于事故發生地或是否以逃生現場作為判斷是否逃生的依據。例如,如果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逃離事故現場,留在現場等待依法處理,但對于受傷的受害人來說,肇事者有能力提供及時的救援,但作為旁觀者無動于衷,拒絕履行救援義務,那么這也應該被視為逃跑行為。因此,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應根據逃逸行為發生的時間來判斷其與肇事行為是否具有時間連續性。兩者之間不應該有時間差距。此外,逃生行為的空間不應局限于事故現場。逃跑行為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否則就會構成犯罪不相容,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
三、結論
現實案例中,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存在許多復雜且容易混淆的現象和情況。如何識別并運用它們,是對法律從業者的考驗。準確的識別和正確的運用也能體現當代法律實踐者的水平。真實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對于行為人的追責、定罪、量刑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和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