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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和馬是同事。有一天,郭某在網上看到一篇誹謗她是妓女的文章。她對不實言論深感不安,精神受到極大刺激。經核實,該文章系馬某發表,其目的是為了丑化郭先生的形象。為此,郭某擬起訴法院,要求馬某承擔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撫慰。但郭某的妻子羅某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只有賠償損失,因此可以起訴馬某,要求馬某支付精神慰問金。
:羅某的說法符合我國法律嗎?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我國《民法典》條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權;清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修理、重做、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道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本案中,羅某的說法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因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僅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侵權人、違約人主張一種或者多種民事責任。例如,郭某可以向馬某主張停止侵權、恢復名譽、道歉并給予精神撫慰等。我國法律允許。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停止侵權行為;
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財產返還
恢復原狀;
(6)修理、重做或更換;
繼續履行;
損失賠償;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