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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執行能力”是指對中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掌握清償債務或者其他國家財產全部情況的人,
或者學生可以在判決或裁定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或裁定確定的所有工作或通過一些農村義務。上海刑辯律師對相關情況進行解答。
一是“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判斷標準
在立法解釋中,“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是指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無法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不僅包括所有無法執行的判決、裁定,
而且有些判決和裁定無法執行;既包括判決、裁定的最終執行,也包括判決、裁定的臨時執行。
二、“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判斷標準
在法律表述中,“使執行事項無法執結”是指通過流程阻礙執行工作,導致人民法院執行機關正在執行的執行工作被迫中止的各種行為,包括短時間無法正常開展執行工作。
還包括長期無法正常開展執行工作。
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標準
在立法表述中,“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富”是指被執行人轉讓財產的價格未達到交易場所指導價或交易時市場交易價格的70%的情形。
第四,情節特別嚴重的判斷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負責執行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為500萬元以上;
2.執行責任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審理或者裁定,造成債權人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其他極其嚴重后果的;
3.執行責任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領取米錢、贍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等判決、裁定的。導致申請執行人死亡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動詞(verb的縮寫)對罰金或拘留入罪前提條件的理解。
2015年《法律說明》第二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拒報財富或者謊報財富,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和無關費用的命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這種“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應當理解為被執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實施了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而不需要實際對被執行人實施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仍拒不執行”應當理解為前述拒不執行情形之一,如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或者其他拒不執行情形。法律聲明中定義的其余情況,
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六、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文書的送達標準
在審理步伐中,被執行人在送達地點確認函中確認的送達地點適用執行步伐。執行過程中的財富申報令、限制支出令、拘留決定、罰款決定等執行文書。在根據試驗進度確定的交貨地點間接或通過郵件交貨。其中,間接交付、
文件留在該處的日期為交付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被執行人拒絕簽名或者因被執行人離開地址而未簽名的,文書退回之日可以視為送達之日。如果在審判程序中的送達地址確認中未確認送達地址,
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號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送達。執行文書已按上述規定送達,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以作為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據。
被執行人的車輛被人民法院扣押,但經人民法院看管后拒不將車輛交給人民法院,使仲裁或裁決束手無策的,應當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仲裁或裁決罪,同時觸犯非法處理扣押財富罪,從重處罰。
上海刑辯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被執行人主張車輛非其所有或已清償給第三方,但未得到案外人審查和訴訟步調的確認,仍應認定為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涉案車輛未被實際扣押的,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