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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她的前夫婚姻不忠的證據(jù)被發(fā)現(xiàn)。
可以獲得精神補償嗎?
1992年,楊女士與張女士按照當?shù)貍鹘y(tǒng)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后他們育有四個孩子。他們于2012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6年11月,楊女士發(fā)現(xiàn)張某經(jīng)常深夜外出,手機上經(jīng)常出現(xiàn)與其他女性的曖昧聯(lián)系人。她懷疑他有外遇。但張某不肯承認,兩人因此多次爭吵。最終,楊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由于張某始終否認自己出軌,而楊女士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兩人于2017年9月通過調解離婚。
離婚后,楊女士原本想平靜地重新開始生活,沒想到從親戚那里得知了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張某竟然在2018年3月與另一名女子生下了一個女兒。從時間來看,她的前夫-丈夫顯然在婚姻期間欺騙了她。這個消息就像晴天霹靂,給她的打擊很深。她的丈夫長期欺騙她,卻不肯承認。楊女士陷入悲痛之中,整天精神恍惚,甚至有自殺傾向。經(jīng)過深思熟慮,楊女士選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將前夫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離婚后“挽回”精神損失獲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張某與楊女士結婚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下女兒,違反了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兩人離婚。張女士的婚姻不忠給楊女士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作為無過錯方,楊女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髴柚С帧W罱K,法院經(jīng)過一、二審,判令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4.5萬元。
正式實施的《民法典》號法律對婚姻案件中的無過錯方有專門的“保護”規(guī)定,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向無過錯方傾斜,支持無過錯方主張“精神上的保護”。賠償。”法官提醒,夫妻相互忠誠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法院的判決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楊女士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