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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吳立俊峰
【模板】
居住證明
有,男/女,身份證號,自月日起居住在市區區社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為本轄區居民。
特此證明訴訟專用!
年月日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或區派出所蓋章)
聯系人:,聯系電話:
[關鍵點]
首先,為了確定管轄法院,立案起訴時經常使用《居住證明》來證明原告/被告的經常居所地。
二、《居住證明》,需要寫入基本身份信息。另外,必須注明入住時間,并且必須強調該人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法院一般只認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而一般不認可物業管理處蓋章的。
第四,在離婚糾紛中,居住證也可以成為證明當事人分居時間長短的有效證件,但必須表明本人單獨居住或與子女父母居住。這時最好加蓋社區財產公章,以增強說服力。